为什么保险受益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财富传承,是爱与责任的延续
2021年4月22号~24号,央视财经及国家统计局在成都联合发布《中国美好生活大调查》有关数据。
2021年大众最想投资的项目是什么?
保险。
大众投资保险意愿占比26.5%,高居第一位。
随后分别为楼市、股票、银行理财、基金···
这两年疫情肆虐,也让很多人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无可否认,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了。
一份保单往往涉及4种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保险人指保险公司。
投保人、被保人大家比较熟悉,也比较好理解。
受益人大家可能不太留意。
他其实也是重要角色,如果处理不好,后期可能比较麻烦。
· 什么保险受益人?
· 指定受益人与法定受益人
· 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
· 受益人与被保人同时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
· 身份发生变化,受益人如何界定?
· 指定受益人变更
一、什么保险受益人?
《保险法》18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狭义来看,受益人是指被保人不幸死亡后,有权接受保险金的那个人。
举个栗子:
这4种保险: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两全保险,当被保人不幸死亡,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有权接受身故保险金的就是受益人。
《保险法》涉及受益人的条款一共有6条:
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及四十六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涉及受益人的条款还有9条:
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两者加起来一共15个条款,这其中还涉及《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其实受益人涉及的法律关系比想象中复杂。
这是因为受益人涉及“钱”、“财富传承”、“爱与责任的延续”。
二、指定收益人与法定受益人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保险受益人分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需要在保单上注明。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按“遗产”处置,并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分配保险金,这类受益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这几个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1、如果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举个栗子。
张先生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购买一份600万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儿子及女儿。
张先生百年年之后,他儿子及女平分这600万寿险身故保险金,每人200万元。
如果张先生想把较多资金留给儿子,需要在保单明确约定受益份额。
比如张先生约定儿子、女儿受益份额为6:2:2,那么他儿子将分得360万元,两个女儿各得120万元。
如果张先生因为各种原因疏忽了,最后的分配结果可能不能真正体现了自己意愿,造成财富流失,就遗憾了。
2、法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按“遗产”处置。
“遗产”需要先抵债、扣税,余下的才拿出来分配。
按《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看到了吧,这些关系有时很复杂,要厘清费事费力。
当保险金按“遗产”处理时,不但要抵债及扣税,还容易引起纠纷,造成家庭矛盾及亲情瓦解,媒体报刊上“争产”事件可不少。
就算相关人员愿意放弃“权益”,也得签署很多法律文书,很麻烦。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果不打算指定“受益人”,可要好好了解清楚这些法律后果。
如果打算把保险金“指定”给某个人,要走“指定受益人”的路径。
上例中,张先生没有指定受益人,生前欠债50万。
600万保险金先扣除“50万欠债”,然后才能分配给他的儿女及配偶,每人得112.5万。
如果这时候突然窜出来私生子,私生子有同等权利参与保险金分配,每个人拿到的钱更少了。
如果张先生在保单中明确“指定”受益人,600万保险金直接分给他的儿子及女儿,不用扣除“50万欠债”,配偶及私生子都没份。
简单明了,不会节外生枝,这是“指定受益人”的优越性,也是通过保险传承财富、保全财富的优越性。
3、如果保单约定按“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也是按“遗产”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这种情况等同于“没有指定受益人”,需要引起注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
这要分2种情况。
1、受益人全部先于被保人死亡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多人,如果全部先于被保人死亡,保险金按“遗产”处置。
实际转回到“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
2、受益人为多人,其中个别先于被保人死亡
上例中,如果张先生儿子为张一,女儿为张二、张三,其中张三先于张先生死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 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这种情况下,张一、张二各分得300万元。
* 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如果保单约定儿子、女儿受益份额为6:2:2。
已经去世女儿张三份额由张一、张二按6:2分配。
张一可得保险金:
360万+120万×6/8=450万元。
张二可得保险金:
120万+120万×2/8=150万元。
* 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如果张先生指定张一、张二、张三为第一顺序受益人,侄女张四、张五为第二顺序受益人。
万一张一、张二、张三均先于张先生死亡,侄女张四、张五作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将均分600万保险金。
* 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这就是上面后两种情况的综合,处理思路是一样的,本文不再赘述。
四、受益人与被保人同时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
按照《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符合“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则按“遗产”处置。
五、身份发生变化,受益人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最常见于婚姻关系中。
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举三个栗子。
1、张先生与李小姐结婚后,为自己购买一份100万长期意外险,受益人一栏仅笼统地写着“妻子”两个字。
随后李先生离婚与吴小姐结婚。
不久张先生意外死亡,现任妻子、前任妻子谁有资格获得100万保险金?
这种情形符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因此现任妻子吴女士将是受益人。
2、接上例,如果受益人一栏写着“妻子李小姐”,这份保险金怎么处理呢?
这种情形符合“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应按“未指定受益人”处置。
这100万保险金变成张先生的“遗产”。
3、张先生与李小姐结婚后,为妻子购买一份100万长期意外险,受益人一栏笼统地写着“丈夫”两个字。
随后俩人离婚,不久李小姐因车祸去世。
这种情况符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因此张先生虽然已经与李小姐离婚,但他仍然为保险受益人。
如果李小姐离婚后想变更受益人,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
否则这份保险金将落入前夫手中,容易产生纠纷及法律诉讼。
六、指定受益人变更
指定受益人可以随时变更,但是下面这两种情况变更无效:
*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无效;
* 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无效。
写在最后
爱需要负责任。
一些富豪、企业家、官员通过年金、终身寿险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
既保全了自己一辈子辛辛苦苦赚到的财富,也体现了对家庭“爱与责任”的延续。
其实守住财富,规避法律诉讼,达成自己的意愿一点也不简单。
需要深刻理解“受益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