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患重疾被保险公司终止合同?
买了保险是否一定会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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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西安市民反映,其早前在业务员游说之下购买了太平洋“重大疾病险”,但却在节后被诊断为肿瘤后被直接终止合同。这是为何?下面就和小编一同看看相关内容。
该市民回忆当初购买保险时的情景,表示业务员一直对他说,考虑到以后生病有保障,且就当存款还有分红,被说服后便于2018年给全家人都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分红型)B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三个险种。
到2019年,该市民被诊断为“膀胱肿瘤”。当时还庆幸买保险有保障,但出院后按照该保险公司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该公司给予两笔共计20.7万元费用之后,宣布原先签订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没有了保险的保障,高昂的手术费使该家庭背负了沉重的压力。
为何会被直接终止保险合同?对此有媒体前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问询答案。
据该工作人员解释,根据该公司制式合同里面的条款,对于重大疾病险种,里面有详细的条款说明,其中:“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条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而当该媒体朋友询问到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是否要告知投保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
对此,有律师表示,该保险合同的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
该市民作为投保人,购买重大疾病险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能够理赔。对于投保人该市民来讲,难免会认为合同期限为终身的。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险条款文字把这个险种的期限给改变了,在赔到一定数额就需合同终止,违背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初衷。
据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特别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如保险公司完全为了卖保险,而未尽到告知义务,此合同终止条款则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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