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优惠捆绑保险不当 消费者们需注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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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车险的风险提示。 (图片来源于百度 ) 其内容称,因近期存在4S店将购车优惠与保险销售捆绑、要求车主连续多年在...

  购车优惠捆绑保险不当 消费者们需注意维权

  2019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车险的风险提示。

保险

(图片来源于百度

  其内容称,因近期存在4S店将购车优惠与保险销售捆绑、要求车主连续多年在店内购买保险并存在收取押金的情况,为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相关机构保险违规行为,对此提出如下3点风险提示,以提醒广大消费者:

  1.了解政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金融机构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当有关机构损害保险消费者的上述权益时,均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维权。

  2.核实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2号)要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因此,如保险消费者通过4S店等中介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应验明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是否经过相关保险公司的委托;如果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应该利用有效方式验证代理人的身份和相关保险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3.理性消费,不受“购车优惠”等利诱迷惑

  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要盲目相信4S店等机构的“购车优惠”等利益诱惑,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保险产品。

  此外,其还对广大市民表示欢迎举报,如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发现相关机构非法销售保险产品或存在违规将购车优惠与保险销售困绑、要求车主连续多年在店内购买保险并存在收取押金的情况,请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关保险公司咨询或查询,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若是当消费者权益已被侵害,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维权。

  以上便是相关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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