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 将于今年7月1日落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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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旨在推进保险外汇资金汇兑便利化,该通知将于2019年7月1日起落地实施。
其中关于结汇内容主要显示以下三点:
1.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2.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可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3.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此外,内容新增了保险机构对负面事项主动报告的管理方式。
其指出,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
1.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2.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3.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其中,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于第三条。
此外,内容还指出,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